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4 09:43:00 编辑: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辽宁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包括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表式包括由统计系统报送的基层表、综合表和由各有关部门报送的基层表。
(四)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
(五)本制度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六)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