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统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统计科研课题项目管理。
2.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各市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严格审核,监控数据质量,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执法力度,健全防范统计数据弄虚作假。
2.加强统计宣传工作,对统计舆情进行监测。
3.加强统计创新调查,增加相关专业新经济统计创新调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建立完善新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省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审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计信息系统运行规则及管理制度,负责全省统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指导大数据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负责统计经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省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策研究、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数据质量检查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健全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负责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统计普法宣传规划,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业务工作,监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工作。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组织、协调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拟订全省经济、社会、科技、能源等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管理各市、省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各市对国家和省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省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负责新经济统计综合协调工作,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资金流量(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核算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省国民经济及服务业核算资料及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统计数据并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六)区域经济统计处。
开展区域发展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城市基本情况、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监测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辽西北地区及城区等重点区域经济发展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七)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统计调查,承担县域社会经济情况调查和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工作,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承担农业普查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八)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对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速测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九)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资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开展全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统计监测与核算,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统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测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非金融资产投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组织实施民间投资、新产业投资的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一)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开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服务业部分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机构类型单位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情况、部分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费、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非公有制人才资源等统计调查,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服务业统计监测指标,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三)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民生、科技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定期组织开展R&D资源清查和创新调查,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和新经济统计调查,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社会、科技和文化发展领域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四)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开展大城市劳动力调查、企业用工等统计调查,承担劳动工资统计,定期发布全省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五)财务处。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国家和省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省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经费,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监督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省属市、县(市、区)级调查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拟订统计系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统计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负责统计系统国际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