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辽宁省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参见《辽宁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365备用(http://www.nankesy.com)。
2、统计公报。
3、统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
4、省档案馆、图书馆馆藏的统计公开出版物。
5、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辽宁省统计局资料中心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3号2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24-86907210
电子邮箱:lnzl@ln.stats.cn
传真号码:024-86893122
邮政编码:110032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辽宁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选择下述形式提出: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辽宁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
3、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申请的附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申请的附件;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免费提供。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本机关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需提供相关依据与证明,经辽宁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组批准后可予减免。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辽宁省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监督电话:024-86897180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
邮编:11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