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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

发布时间:2011-05-13 15:38:00          编辑: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辽宁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 

    

  辽宁省统计局 

  2011511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我国以2010111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主要阶段的任务。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省总人口[3]43746323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111零时的42384412人相比,十年共增加1361911人,增长3.21%。年平均增长率为0.32% 

    

    二、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4]14994046户,家庭户人口为41755874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78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5人减少0.37人。 

    

    三、性别构成 

    

    全省人口中,男性人口为22147745人,占50.63%;女性人口为21598578人,占49.37%。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4.04下降为102.54 

    

    四、年龄构成 

    

    全省人口中,0-14岁人口为4996977人,占11.42%15-59岁人口31998594人,占73.15%60岁及以上人口为6750752人,占15.4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4509441人,占10.31%。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6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2.4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43个百分点。 

    

    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5234081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6469305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19829444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9364681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人口由6182人上升为11965人;具有高中程度的人口由13205人上升为14788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由40082人上升为45328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由29778人下降为21407人。 

    

    全省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843695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1176305人,文盲率[5]4.76%下降为1.93%,下降2.83个百分点。 

    

    六、城乡人口 

    

    全省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6]27167928人,占62.1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6578395人,占37.9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3898886人,乡村人口减少2536975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7.2个百分点。 

    

    七、人口地区分布 

    

    全省人口地区分布如下: 

    

   

人口数 

(人) 

比重[7]% 

2000 

2010 

全省合计 

43746323 

100.00 

100.00 

沈阳市 

 8106171 

17.22 

18.53 

大连市 

6690432 

14.08 

15.29 

鞍山市 

3645884 

8.56 

8.33 

抚顺市 

 2138090 

5.41 

4.89 

本溪市 

 1709538 

3.75 

3.91 

丹东市 

 2444697 

5.72 

5.59 

锦州市 

3126463 

7.37 

7.15 

营口市 

2428534 

5.50 

5.55 

阜新市 

1819339 

4.52 

4.16 

辽阳市 

1858768 

4.30 

4.25 

盘锦市 

1392493 

3.01 

3.18 

铁岭市 

2717732 

6.74 

6.21 

朝阳市 

3044641 

7.65 

6.96 

葫芦岛市 

2623541 

6.17 

6.00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全省及各市的人口,是普查登记的2010111零时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文盲率是指全省(市、区)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6]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7]各市常住人口占全省常住人口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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