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统字〔2017〕31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和《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统计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社厅同意,现将2017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符合正高级(或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均可以申报参加正高级(或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社厅批准,省统计局组建辽宁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2017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除此之外,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量化赋分分别使用《辽宁省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评审及答辩赋分表(试行)》和《辽宁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评审及答辩赋分表(试行)》。
三、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统计师
1.参评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或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2.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统计专业(含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以上人员。
(2)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符合《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相关规定。
(3)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高级统计师
1.参评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或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2.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参加2016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合格标准的,可参加2017年评审);
(2)参加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
(3)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报卷及初审
(一)组卷要求。正高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A4规格)和副卷两部分。
1.主卷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正高级(高级)统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1)。
(2)学历资历证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统计项目的材料等复印件,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复印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除获奖项目外,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填报的其他所完成统计项目不应多于10项;申报高级统计师填报的其他所完成统计项目不应多于5项。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较厚、较大的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论文检索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5)其他材料。包括取得特殊贡献荣誉证书(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12至2016年,每年1份)、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2.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2017新版,A4规格,贴好照片,一式三份,电子版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www.ln.hrss.gov.cn/下载)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辽宁省正高级(高级)统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一式15份,原件装入主卷,复印件供评审使用)
(3)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贴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
3.副卷材料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二)报卷要求
1.报卷程序。申报评审人员要按组卷要求将申请报评材料装订成卷。各市参评人员评审材料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后,报市统计局复核,各市统计局要将参评人员的评审卷统一报送省统计局;省(中)直各部门参评人员直接报送省统计局。报送评审卷时,必须填报《参评正高级(或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报名表》(附件2)。
2.提交相关评审材料时限。申报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三)材料初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市统计局复核,由各市统计局人事部门复核申报人报送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以及相关论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并提出复核意见。
中直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的,申报时要同时出具省人社的委托评审函。
省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
省统计局不受理未经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统计部门(省中直主管部门)复核的申报材料。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人员在报送评审材料后,初审合格者,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评审。
五、评价方式
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论文和工作业绩成果。申报晋升正高级(或高级)统计师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二)实行双重诚信承诺制度。申请参加评审人员在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所有的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四)单位公示。申报部门(单位)要依据申报正高级(或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统计专业工作年限、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及取得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正高级(高级)统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参评人员个人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问题发生。
(六)严格各项申报纪律。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在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时间安排及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评审时间:根据全省对高级评委会例会要求和安排,2017年统计高级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中旬进行,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9月15日至30日。报送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请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报送评审材料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省政府院内统计局人事处523室)。联系人:寇世照
联系电话:(024)8689263686892424(传真)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正高级(高级)统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
2.参评统计系列正高级(或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
格报名表
辽宁省统计局
2017年8月30日